入 境 事 務 主 任 - Notes

入 境 事 務 主 任

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

職 位 申 請 已 於 2014 年 2 月 20 日 截 止 。 體 能 測 驗 預 定 在 2014 年 4 月 上 旬 開 始 進 行 。 申 請 人 現 階 段 毋 須 遞 交 修 業 成 績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書

入 職 條 件

a i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同 等 [ 見 註 一 ] 或 以 上 成 績 [ 見 註 二 ],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; 或
  ii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 [ 見 註 三 ]/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 [ 見 註 二 ],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; 
b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,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 [ 見 註 三 ] 或 以 上 成 績 ,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, 及 能 操 廣 東 話 和 英 語 ; 
c 通 過 體 能 測 驗 [ 見 註 四 ] 。

註 一

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,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( 最 多 計 算 兩 科 ) 「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」 成 績 , 以 及 其 它 語 言 科 目 C 級 成 績 , 會 被 視 為 相 等 於 新 高 中 科 目 第 3 級 成 績 ;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( 最 多 計 算 兩 科 ) 「 達 標 」 成 績 , 以 及 其 它 語 言 科 目 E 級 成 績 , 會 被 視 為 相 等 於 新 高 中 科 目 第 2 級 成 績 。

註 二

有 關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。

註 三

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, 2007 年 前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( 課 程 乙 ) C 級 及 E 級 成 績 , 在 行 政 上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3 級 和 第 2 級 成 績 。

註 四

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體 能 測 驗 , 才 有 機 會 參 加 於 同 日 舉 行 的 小 組 討 論 。 體 能 測 驗 及 小 組 討 論 詳 情 會 適 時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內 公 布 。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在 體 能 測 驗 日 期 前 至 少 一 星 期 接 獲 通 知 。

入 職 月 薪 : 港 幣 16,760 元

附 註

  1.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甄 選 程 序 。

  2.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包 括 色 覺 測 試 。

  3.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。 申 請 人 如 獲 聘 用 ,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,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。

  4.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,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。

  5.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,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。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, 不 論 其 殘 疾 、 性 別 、 婚 姻 狀 況 、 懷 孕 、 年 齡 、 家 庭 崗 位 、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, 均 可 申 請 本 職 位 。

  6. 入 職 薪 酬 、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, 應 以 獲 聘 時 的 規 定 為 準 。

  7.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、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,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。

  8. 政 府 的 政 策 ,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。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,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,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,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甄 選 程 序 。

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評 核

為 提 高 大 眾 對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風 氣 ,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, 均 會 包 括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的 評 核 。 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甄 選 面 試 , 會 被 安 排 於 面 試 當 日 接 受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筆 試 。 申 請 人 在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 ,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。

職 責

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主 要 執 行 與 入 境 、 人 事 登 記 、 生 死 及 婚 姻 登 記 等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的 職 務 ( 包 括 一 般 搜 查 、 看 管 、 護 送 、 巡 邏 、 接 待 、 駕 駛 等 工 作 ) 及 行 動 職 務 ,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偵 查 偽 造 證 件 。( 註 : 須 受 紀 律 約 束 、 接 受 全 日 制 入 職 訓 練 、 穿 著 制 服 、 輪 班 當 值 , 並 或 須 駕 駛 政 府 車 輛 及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。 )

聘 用 條 款

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, 試 用 期 為 三 年 。 成 功 通 過 試 用 期 者 將 獲 當 局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。

入 職 訓 練

新 聘 任 的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須 在 入 境 事 務 學 院 接 受 為 期 十 四 星 期 的 留 宿 入 職 訓 練 。

甄 選 程 序

體 能 測 驗 
( 暫 定 在 2014 年 4 月 上 旬 至 6 月 進 行 )

( 通 過 )

小 組 討 論 
( 於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當 日 進 行 )

( 通 過 )

甄 選 面 試 
( 暫 定 在 2014 年 4 月 下 旬 至 7 月 進 行 )

 

如 有 查 詢 , 請 致 電 3693 8166 與 招 聘 小 組 聯 絡 。

入 境 事 務 主 任